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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取证“零口供”贩毒男子获刑十五年
2019-11-07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    【打印本页】    字体: [][ ][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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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1-07

近日,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件“零口供”贩卖毒品案,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在法定上诉期限内,白某甲没有提出上诉,该判决现已生效。该起案件是沙坡头区检察院在公安机关对白某甲一次报请逮捕,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后,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,在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情况下,再次报请逮捕作出逮捕决定,最终获重判的“零口供”贩卖毒品案件。

2017年8月12日,公安机关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当场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白某乙,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1包白色透明塑料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9.69克,经鉴定,从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取样中检出海洛因成分。白某乙归案拒不供述其携带毒品的来源,后公安机关经摸排取证,最终锁定向白某乙贩卖毒品的白某甲,并对白某甲进行网上追逃。2018年1月2日,白某甲在石嘴山市落网。白某甲归案后,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,使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变得异常艰难,难以对该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。2018年2月2日,公安机关以白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沙坡头区检察院报请逮捕,最终沙坡头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对白某甲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。同时,沙坡头区检察院列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,并多次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取证,最终使该“零口供”贩卖毒品案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,在公安机关重新报请逮捕后,对白某甲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。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判阶段,白某甲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依然拒不供述,承办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,强有力的法庭指控,最终,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观点,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认定,判处白某甲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
该案是沙坡头区检察院实行“捕诉合一”办案机制以来,由同一检察官承办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获重判的”零口供“贩毒案件。通过该案的办理,不仅有效的惩治了毒品犯罪,也为检察官办理“零口供”毒品案件积累经验,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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